三 地方官制和机构
春秋时的地方行政单位有邑、县。邑、县的长官,鲁、卫称宰,晋称大夫,楚称尹。战国时有的诸侯国有郡有县。郡的长官叫守,掌军事为主,县的长官为令,掌民政主为。 秦灭六国以后,取消分封制,分天下为三十六郡,后又增置四郡,共四十郡。郡下辖县。郡的长官为郡守,县的长官为县令。秦代这一套地方行政组织对后世影响很大,为历代所沿用。自乡以下的官吏,不属于正式的国家官员。 汉承秦制,不过有些不同: 一、 郡守改名为太守,兼领军事。属官有督邮、主簿。督邮举察属县官吏的功罪善恶,督治地方豪强。主簿主管文书簿籍。 二、 和郡平行的有“国”,这是皇帝子弟的封地。初期的“国”有一套官制。“太傅辅王,内史治国民,中尉掌武职,丞相统众官,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”,机构很庞大。景帝以后由中央派“相”处理“国”中行政,诸侯王只是食禄米。相和太守地位相同,有“郡国守相”之称。 三、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监察 区,称为州或部。开始并不算一级行政单位。每州置刺史一人(成帝时改为“牧”)监察州内的郡、国。刺史由较低级的中央官吏充任,地位远在郡太守之下,却有纠劾太守之权,因此权势越来越大。到了东汉末期,加重了州官的职权,正式形成州、郡、县三级政权。州牧成为地方高级军政长官(刘备担任过豫州牧,故称刘豫州),刺史或牧的属官有别驾、治中等,别驾随刺史出巡,治中居中治事,主管文书。又有长史、司马、参军,协助掌管军事。 南北朝后期,州越设越多,州与郡的距离越来越小。到了唐朝,索性将州、郡、县三级改为州、县二级行政区划。州设刺史为一州之长,下有别驾、长史、司马、录事参军等官,这些只是沿袭刺史属官的旧名,并不掌兵。象柳宗元当过永州司马,白居易做过江州司马,都是文职。唐代还以京兆(长安)、河南(洛阳)、太原为“三府”,每府设牧、尹为长官。后来府越设越多,和州并称。 唐代分全国为十“道”。道原为大监察区,每道派京官一人巡察所属州县,先扣称为巡察使、按察使,以后这些官往往以节度使兼任。唐代常常合边境数州为一镇,设节度使,总揽一方军政、民政、财政、监察大权,州刺史成为其下属。节度使兼度支、营田、观察等使,属官有判官、掌书记、推官等。后期内地也普遍设置节度使,领四五州至十几州不等。节度使只是虚衔。位分提高,实权削去。 宋代县以上的行政单位是州,由中央派员管理,称为“知州”。州有通判,为监州官,不似后世一般的副职。州的属官有判官(管行政)、推官(管司汉)等。和州平行的政区还有府、军、监,设官和州大致相同。在县一级中,县令之名虽存,但实际任事者为“知县”。欧阳修知滁州时官《醉翁亭记》自称“太守”,那只是沿用前代的旧称,并非实有其名其职。宋代的州、府直属中央,但州、府太多了,中央管不过来,于是在州以上设“路”,置转运使,经管一路财赋。久而久之,转运使又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的监察长官,不过还未对所属州、县有完全的行政权。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是“行中书省”,有丞相、平章、左右丞、参知政事等官。省以下的行政单位是路、府(州)、县,各设“达鲁花赤”管理。“达鲁花赤”由蒙古人担任,其他官员的名称和过去大致相同。 明初改元之“行省”为承宣布政使司,简称布政使司,习惯上仍称“省”,设基础布政使,为一省行政最高长官。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分掌民政、军政、刑狱。大事须三方面协商,实际上三司鼎立。中期以后,有战事时常派朝臣出巡地方,称为巡抚,驾于三司之上。遇有军事牵连几省时,则委派总督处理。开始只是临时委派,久之成为定制。清代,巡抚是省级最高长官,总督则总揽一省或两三省的军民要政,布政使只管财政和人事,成为总督或巡抚的下属。 明清一省分数“道”。道有道员,一般由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副职担任,清时俗称为“道台”。道下有府有州,府、州的长官为知府、知州。其副职,府有同知、通判、州有州同(同知)、州判等。州有二种:一为直隶州,隶属于省,地位和府相同;二为散州,隶属于府,和县相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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