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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职官选介
发布时间: 2006/12/28 14:36:34 被阅览数: 1700 次 来源: 邬氏家谱网www.wsjpw.com 站长:邬德明 QQ:30625004 QQ群:555559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  职官选介


     

    职官选介
     [尹]古代官的通称。《书 • 皋陶谟》:“庶尹允谐。” 《史记 •
    夏本纪》作“百官信谐。”商代西周时为辅弼之官。春秋时楚国长官多称尹。汉代有京兆尹。元代州、县长官亦称尹。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有道尹。
    [史](一)古官名。商代设置,原为驻守在外的武官。如卜辞说:“在北史有获 
    ”(《殷虚文字乙编》六四OO)。后来成为在王左右的史官,掌管祭祀和记事等。或称“作册”。西周时有太史、内史等。春秋时更有称外史、左史、南史的。《书
    • 金滕》:“史乃册祝”。《礼记 • 玉藻》:“动则左史书之,言则右史书之。”(二)古代官佐之称。《诗 • 小雅 •
    宾之初筵》:“或佐之史。” 《周礼 • 天官 • 宰夫》:“(八职)六曰史,掌官书以赞治。”郑玄注“赞治,若今起文书草也”。
    [太史]西周、春秋时,太史掌管起草文书,策命诸侯卿大夫,记载史事,编写史书,兼管国家典籍、天文历法、祭祀等。秦、汉设太史令,职位渐低。魏、晋以后修史的职务划归著作郎,太史仅掌管推算历法。隋改称太史监,唐改为太史局,肃宗时又改为司天台,五代亦同。宋代有太史局、司天监、天文院等名称。辽称司天监,金称司天台。元代改称为太史院,与司天监并立,但推步测算之事皆归太史院,司天监仅余空名,明、清两代均称钦天监。至于修史之事则归之翰林院,故对翰林亦有“太史”之称。
    [左史、右史]周代史官有左史、右史之分。左史记动,右史记言(《礼记 • 玉藻》),一说左史记言,右史记事(《汉书 •
    艺文志》)。春秋时晋、楚两国都设有左史。黄以周《礼书通故》认为左史记言,即内史;右史记事,即太史。唐宋亦以门下省之起居郎、中书省之起居舍人,当左、右史。起居郎修记事之史,起居舍人修记言之史。
    [司徒、司土]西周始置,春秋时沿置,掌管国家的土地和人民,官司籍田,负责征发徒设。晋国因僖侯名司徒,遂改司徒为中军。西汉哀帝时丞相改称大司徒,东汉时改称司徒。
    [司马]西周始置,春秋、战国时沿用,掌管军政和军赋,汉武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。又:汉制,大将军营五部,各部均置军司马一人。魏、晋,司马均为军府之官。隋、唐兼为郡官。明清因称府同知为司马。
    [宗伯] 《周礼 •
    春官》:“乃立春官过伯,使帅(率)其属而掌邦礼,以佐王和邦国。”春秋时沿用。掌握宗庙祭礼等礼仪。后世以大宗伯为礼部尚书的别称,侍郎则称少宗伯。
    [太师](一)周代始置,为国君辅弼之官。秦废。汉复置,位在太傅之上。历代相沿以太师、太傅、太保为三公,多为大官加衔,以示恩宠而无实职。(二)指太子太师。为辅导太子的官。西晋设太子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、太子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称为三师、三少。北朝的魏、齐沿设,隋以后历代不改。明清以朝臣兼任,三师三少成为虚衔。
    [少师](一)周代始置,为国君辅弼之官,地位次于太师。北周以后,历代多沿置,与少傅少保合称三少。一般为大官加衔,以示恩宠而无实职。(二)指太子少师。为辅导太子的官。
    [太傅](一)周代始置,为国君辅弼之官。亦简称傅。秦废。汉复置,次于太师。(二)亦为辅导太子的官。西汉时称为太子太傅。
    [少傅](一)北周以后,历代多沿置,与少师、少保合称三少。(二)周代设置,为辅导太子的官。西汉时称为太子少傅。
    [太保](一)西周设置,为国君辅弼之官,春秋后废,又复置,次于太傅。历代沿置。(二)指太子太保。为辅导太子的官。
    [少保](一)北周以后,历代多沿置,与少师、少傅合称三少。(二)指太子少保。为辅导太子的官。
    [丞相]始于战国时,为百官之长。亦称相邦。秦代以后为封建官僚组织中的最高官职,畏佐皇帝,综理全国政务。西汉称为相国,后改丞相,与太尉、御史大夫合称三公。西汉末改为大司徒,东汉末复称丞相。三国、晋、南北朝时,或称丞相,或改司徒,或称大丞相、相国,废置不常,多帐本以臣担任。南宋孝宗时,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。元代中书省置左右丞相。明初沿置,不久即废。
    [宰相]旧时以对君主负责总揽政务的人为宰相。宰是主持,相是辅佐之意。但历代均另有正式官员,其职权广狭程度不同,行使职权之方式亦异。例如秦汉以相国或丞相为宰相,而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,相国或丞相经常为一人,偶为二人。东汉由司徒等于丞相。魏晋以后,以中书监、中书令、侍中、尚书令、仆射以及重要之将军等官执政者为宰相,无定员亦无定名。隋唐以三省长官为宰相。其后不置尚书令,除中书令、侍中外,以他官加衔为相。玄宗开元后,加衔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简称平章事。宋代直接以同平章事为宰相之官称,与其副职参加政事合称宰执。神宗元丰时改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。南宋时又改为左右丞相。明清以内阁大学士为宰相。
    [御史大夫]秦汉时仅次于丞相的中央最高长官,主要职务为监察、执法,兼掌重要文书图籍。西汉时丞相缺位,往往以御史大夫递补,并与丞相(大司徒)、太尉(大司马)合称三公。后改称大司空、司空。晋以后,御史大夫多不置。隋唐以后虽置御史大夫,与汉制不同,专掌监察、执法,为御史台之长官。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御史大夫之名亦废。
    [大司空]汉成帝时,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,后复旧,哀帝再改为大司空,东汉时称司空。(参见“御史大夫”)明清用作工部尚书的别称。
    [太尉]秦至西汉沿置,为全国军事首脑。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。
    [大司马]汉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,与大将军联称为大司马大将军。西汉,常以授掌权的外戚,亦有不兼将军号者。南朝曾沿置,事实上为兼握政务及军事重权的高官。明清用作兵部尚书的别称。
    [九卿]秦、汉通常以秦常(太常)、郎中令(光禄勋)、卫尉、太仆、廷尉、典客(大鸿胪)、宗正、治粟内史(大司农)、少府为九卿,实即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总称。魏、晋以后,设尚书分主各部行政,九卿专掌一部分事务,职任较轻。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别。明大九卿为六部(礼、户、吏、兵、刑、工)尚书、都察院都御史、大理寺卿、通政司使;小九卿为太常寺卿、太仆寺卿、光禄寺卿、詹事、翰林学士、鸿胪寺卿、国子监祭酒、苑马寺卿、尚宝司卿。清代略同。小九卿则指宗人府府丞、詹事、太常寺卿、太仆寺卿、光禄寺卿、鸿胪寺卿、国子监祭酒、顺天府府尹、左右春坊庶子。惟清代谕旨中常以六部九卿并称,一般不将六部尚计算在九卿之内,九卿究指某几种官,亦无明文规定,记载中殊不一致。
    [谏议大夫]西汉置谏大夫,掌议论,属光禄勋。无定员。东汉改称谏议大夫。隋、唐隶门下省,掌侍从规谏。凡四人。宋置谏院,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院之长。辽、金沿置不改。明初亦曾置谏议大夫,不久废。
    [光禄大夫]占国时置中大夫,汉武帝时始改称光禄大夫,掌顾问应对,属光禄勋。魏、晋以后无定员,皆为加官及褒赠之官,加金章紫绶者,称金紫光禄大夫,加银章青绶者,称银青光禄大夫。唐、宋为文职阶官称号,光禄大夫为从二品,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,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三品。金元升金紫、银青于光禄大夫上。明、清光禄大夫为正一品。
    [郎]帝王侍从官的通称,战国始有,秦汉沿置有议郎、中郎、侍郎、郎中等名。秦汉时,初属郎中令(后改光禄勋),无定员,出身或由任子、赀赞,或由文学、技艺。为地主阶级出仕的重要途径。至东汉,以尚书台为政务中枢,其分曹任事者为尚书郎,始有郎官之名,权任待遇均极隆重。后世遂以侍郎、郎中、员外郎为各部要职。
    [尚书]始置于战国时,或称掌书。秦为少府属官,汉武帝提高皇权,因尚书在皇帝左右办事,掌管文书章奏,地位逐渐重要。汉成帝时设尚书员五人,开始分曹办事。东汉时正式成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官员,从此三公权力大为削弱。魏、晋以后,尚书事务益繁。隋代始分为六部,唐代更确定为六部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。从隋、唐开始,中央首要机关分为三省,尚书省即其中之一,职权益重。宋以后三省分立之属其中。明初犹沿此制,其中废去中书省,径以六部尚书分掌政务。六部尚书遂等于国务大臣,清代相沿不改。
    [尚书令]始于秦,西汉沿置,本为少府的属官,掌章奏文书。汉武帝以后职权渐重。东汉政务皆归尚书,尚书令成为直接对君主负责,总揽一切政令的首脑。至魏、晋以后,事实上即为宰相,唐初秦王(唐太宗)曾任其职,其后不置,故唐代尚书省长官仅有左右仆射。宋代尚书令班次在太师上,为亲王及使相兼官,非实职亦无专任者。明废。
    [给事中]秦官,两汉沿置。为将军、列侯、九卿,以至黄门郎、谒者等的加官。均给事殿中,备顾问应对,讨论政事,其性质如清代“内廷行走”。晋代始为正官。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,在侍中及门下侍郎之下,掌驳正政令之违失。唐一度改称东台舍人,旋复旧。元代门下省废,给事中又兼修起居注。明代采宋时给事中分治六房之制,定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,左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若干人,钞发章疏,稽察违误,其权颇重。至清代则只设六科掌印给事中、给事中,均汉满各一人,于雍正中改隶都察院,实际与御史无职权上的区别。一般尊称为给谏。
    [刺史]西汉武帝时,分全国为十三部(州),部置刺史,以六条察问郡县,本为巡察官性质,其官阶低于郡守。西汉成帝时,改称州牧。后废置不常。东汉灵帝时,再改刺史为州牧,居郡守之上。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。自三国至南北朝,各州亦多置刺史,一般以都督兼任。隋以后,刺史为一州的行政长官。中间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曾两度改州为郡,改刺史为太守,不久均复旧。唐代之节度、观察使兼领驻在地之州刺史,辖境内之州刺史均为其属官,刺史之职位渐轻。宋制以朝臣充知州,则并其名亦不复用。清代用作知州的别称。事实上与前代之刺史不同。
    [别驾]汉置别驾从事史,为刺史的佐史,刺史巡视辖境时,别乘驿车随行,故名。魏、晋以后均承汉制,诸州置别驾,总理众务,职权甚重,当时论者称职居刺史之半。隋唐改为长史,唐代中期以后诸州仍以别驾、长史并置,但职任已轻。宋于诸州置通判,近似别驾之职,后世因沿称通判为别驾。
    [主簿]汉代中央及郡县官署均置此官,以典领文书,办理事务。魏晋以后,渐为统兵开府之大臣幕府中重要僚属,参与机要,总领府事。晋郗起为桓温参军,王珣为主簿,府中语曰:“髯参军,短主簿,能令公喜,能令公怒”。(见《晋书
    •
    郗超传》)可见主簿与参军均为要职。唐宋以后各官署及州县虽仍存此名,职任渐轻,明清各卿寺亦有设主簿的,或称典簿。外官则设于知县以下,与县丞同为佐官之一,但亦往往省并。
    [郡守]始置于春秋战国时,初为武职,防守边郡。秦统一全国后,以郡为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,每郡置守,掌治其郡。汉景帝时改称太守。
    [太守]本为战国时郡守的尊称。汉景帝时,改郡守为太守,为一郡行政的最高长官。历代沿置不改。南北朝时设州渐多,郡的辖境日益缩小,州郡区别无多,至隋初遂废州存郡,而州刺史即代郡守之任。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均曾改州为郡,郡置太守,旋即复旧。此后太守已非正式官名,习惯上仅用作刺史或知府和虽称,明清则专以称知府。
    [县令、县长]一县的行政长官。秦、汉以后,人口万户以上的县称令,万户以下的称长,唐代之县分上、中、下各级,故不再分称令长。宋代县令之名虽存,事实上多以京朝官执行其职务,称为知某县事。元称县尹,明、清称知县。
    [县尉]始于秦,两汉沿置,大县二人,小县一人,掌一县的治安。历代所置略同。唐代县尉通常为进士出身者初任之官,京畿县尉职位尤重。宋以后渐轻。明代始废。
    [县丞]始于战国,秦汉沿置,典文书及仓狱,为县令辅佐。历代所置略同。清代县丞为正八品官。
    [亭长](一)战国时始在边境设亭,置亭长,以防御敌人。西汉时在乡村每十里设亭一,亭有亭长,掌治安警卫,兼管停留旅客,治理民事。以服兵役满期之人充任。此外设于城内和城厢的称“都亭”,城门的称“门亭”,亦设亭长,其职掌与乡村亭长同。东汉后渐废。(二)唐代尚书省各部在都事、主事下设亭长,掌门户启闭之禁令等事,为中央官署中之低级事务员。
    [中书令]汉末曹操为魏王,置秘书令以典尚书奏事。曹丕称帝后,改秘书为中书,以久掌机要的幕僚刘放、孙资分任中书监及中书令。因二人资历不相上下,故分设两官丙监列在令前。至南北朝时,两官之名虽不废,实际上中书令是中书省的唯一长官。任此职者多为当时有文学名望的人,亦即等于宰相,至唐代则中书令之地位更高,居其他两省(门下、尚书)长官之首。因此,非有特殊资望者不授此官,实际任宰相者多公授以中书(或门下)侍郎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。宋制亦略同。中书令之名在隋代曾改名内史令、内书令。唐代曾改称右相、紫微令等,族复旧。元代中书令权位尤重,或以皇太子兼任。明代废。
    [平章] 《新唐书 •
    百官志一》:“贞观八年,仆射李靖以疾辞位,诏疾少廖,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”。平章事之名始此。中叶以后,凡实际任宰相之职者,必在其本官外加同平章事的衔称。意即共同议政。宋代有平章军国重事之名,则专以位尊年高或望重之大臣。金元有平章政事,位次于丞相。元代之行中书省置平章政事,则以地方高级长官。简称平章。明初犹沿袭,不久即废。
    [枢密使]唐使宗时始以宦官掌枢密,其后握权之宦宽多以枢密使的名义干预朝政,甚至废立君主亦由其主张。至昭宗时,借朱温之力,尽诛宦官,始改以士人任枢密使。朱氏称帝,力矫此弊,改名崇政使,遂以君主左右最亲信之大臣任此官。后唐复称枢密使。其实权有超过宰相者。宋代沿其制而略加变通,以枢密使枢密院长官,与中书省之同平章事等合称“宰执”,并肩负负责军国要政。惟枢密使有时也称知枢密院事。任此职者或为文官,或为武人,参用无定例,且往往即由同平章事兼任。遇有关于军之措施,均由枢密使秉承皇帝意旨决定执行。清代对军机大臣亦往往以枢密为尊称。
    [提学]宋崇宁二年(1103年)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,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,简称提学。金有提举学校官,元有儒学提举司,都属同一性质,明初设儒学提举司,正统元年(1436年)始设提督学政。两京以御史,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佥事充任,叫提学道。清初相沿,各省多设督学道。雍正四年(1726年)改提督学院,长官称提督某省学政,简称“学政”。清末改设提学使,辛亥革命后撤销。
    [提刑]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。宋初设于各路,主管司法、刑狱和监察,兼管农桑。其官署称司,号“宪司”。金设有提刑使,后改为按察使。明、清都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。(参见“按察使”)
    [提举]原意是管理。宋代以后设立主管专门事务的职官,即提举命名,有提举常平、提举市舶、提举学事(宋)、医学提举(元)、宝钞提举(元、明)、盐课提举(元、明、清)等名号,其官署称司。宋代另有提举宫观,为安置老病无能的大臣及冗官闲员而设,坐食傣禄而不管事,号“祠禄之官”。
    [提点]宋代有各路提点刑狱公事和提点开封府界公事,掌司法和刑狱。元代中央及上都(今内蒙古自治区多伦)的专管机构,如管理皇帝饮食的尚食局、管理军器的利器库,均以提点为长官,寓有提举、检点之意。宋代另设照管宫观的提点宫观和提举宫观,同为“祠禄官”。明代因置神乐观(在今南京)提点,掌乐舞;太和山(即武当山)提点,管理道士。清代废。(参见“提举”)
    [大学士]明洪武十五年(1382年)仿宋代殿阁学士制设立,充当皇帝顾问。成祖时以儒臣入阁参预机务,明中叶职权转重,起草诏令,批答奏章,官品虽低,实握宰相之权。清代虽提高品级,职任反不重要,雍正时又设协办大学士。大学士都以殿阁名入衔。明设中极、建极、文华、武英等殿和文渊阁、东阁大学士,无定名。清乾隆十年(1745年)以后,大学士专以三殿(保和、文华、武英)、三阁(体仁、文渊、东阁)入衔,满、汉各二员,为正一品官,协办大学士满、汉各一员,为从一品官。
    [国子祭酒]学官名。汉置博士祭酒,西晋改为国子祭酒,历代因之;掌领太学、国子学或国子监所属学。清末改学制时废。
    [总督]明初有兵事派部院官总督军务,事毕即罢。成化五年(1469年)始专设两广总督,后各地逐渐增置,成为定员。清代始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,辖一省或二、三省,综理军民要政,为正二品官,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。
    [巡抚]明初派京官巡抚地方,事毕即罢。宣德时以关中、江南等处地大而要,始专设巡抚,因与总督成为地方的最高长官。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,总揽一省的军事、刑狱、吏治、盐漕等事,为从二品官,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,地位仅次于总督。俗称抚台。
    [布政使]明洪武九年(1376年)撤销行中书省,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。宣德后因军事需要,专设总督、巡抚等官,都较布政使为高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、抚属官,主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1667年)后,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,无左、右之分,为从二品官。布政使又称藩台、藩司、方伯。
    [按察使](一)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,赴各道巡察,考核吏治。景云二年(公元711年)分置十道按察使,成为常设官员。开元二十年(公元732年)改称采访使,乾元年(公元758年)又改称观察处置使。宋代以转运使兼领。(二)金承安四年(1198年)改提刑使为按察使,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。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。明初复用原名,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,主管一省的司法,又设按察分司,分道巡察。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,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。清代亦设按察使,隶属于各省总督、巡抚,为正三品官,清末改称提法使。按察使又称臬台、臬司、廉访。
    [盐运使]清代在产盐各省设都转盐运使司,其长官称为盐运使,一般又称为都转。其下设有运同、运副、运判、提举等官。
    [道员]明初布政、按察二司以辖区广大,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、参议分理各道钱谷,称为守道;按察司的佐官副使,佥事分理各道刑名,称为分巡道。清乾隆时始专设分守、分巡道,多兼兵备衔,辖府、州,成为地方省和府、州之间的高级行政长官,其职掌亦逐渐不分。清代又设督粮、盐法等道,清末更在各省设置巡警、劝业二道。清代道员为正四品官,俗称道台。民国成立后改称道尹。
    [知府]地方政权中的府一级,始于唐代,其长官称为尹。宋代命朝臣出外为府的长官,称为知某府事,简称知府,辖数州县,为一府的最高行政长官。清代相沿,为从四品官。
    [通判]宋代初期开始在各州、府设置通判,地位略次于州、府长官。明、清两代设于各府,主管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任比宋代初期略轻。清代另有州通判,称为州判。
    [知州]宋代派朝臣为州一级的地方行政长官,带“权知军州事”衔,兼掌军事,简称知州。明代始正式称知州,相当于知府的称为直隶州知州,相当于知县的仅称知州,为一州的行政长官。清代相沿不改,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官,知州为从五品官。
    [同知]辽代设同知府事、同知州事。金、元时每府或州设同一知一员。明、清为知府、知州的佐官,分掌督粮、捕盗、海防、江防、水利等,分驻指定地点。清代州的同知,称为州同。此外地方政权厅一级的长官,也称为同知。清代各府同知为正五品官。
    [州同]清代知州的佐官,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,属于散州的则掌粮马、巡捕等事,均为从六品官。
    [知县]宋初用京朝官知县事,管理一县的行政;在戍兵驻县的,更兼管兵事。因本非县令而管县,故称知某县事。明代始正式称为知县,为一县的行政长官。清代相沿不改,为正七品官。
    [典史]明、清时知县之下掌管缉捕、狱囚的属官。
    [提调]清代在非常设的机构中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。
    [候选]清代内自郎中、外至道员以下的官员,凡初由考试或捐纳出身,以及原官因故开缺后依例起复,皆须赴吏部报到,候其依法选用,称为候选。
    [提塘]明、清制度,督、抚派员驻在京城,传递有关本省的文书,称为提塘官。
    [捕厅]清代州县署中的佐杂官,如县丞、典史、巡检等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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